5 智能化系统设计


5.1 信息设施系统
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3 公共安全系统

条文说明

    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定义为智能建筑分项工程)设计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按系统技术专业划分方式和设施建设模式进行展开,智能化系统工程细分如下:
    (1)信息化应用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满足相关应用功能的其他信息化应用系统等。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成为满足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用需求及工程建设的主导目标。建立以实现信息化应用为有型导向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程序,能有效杜绝工程建设的盲目性和提升智能化功效的客观性,也具体地体现了工程实施后应交付或展示应达到的应用印证成果。
    (2)智能化集成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成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展现智能化信息合成应用和具有优化综合功效的支撑设施。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的要求应以建筑物自身使用功能为依据,满足建筑业务需求与实现智能化综合服务平台应用功效,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化管理及实施综合管理功能等。
    (3)信息设施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满足需要的其他信息设施系统等。
    信息设施系统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提供信息资源整合,并应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基础支撑设施。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等。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是确保建筑设备运行稳定、安全及满足物业管理的需求,实现对建筑设备运行优化管理及提升建筑用能功效。系统应成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营造建筑物运营条件的基础保障设施。
    (5)公共安全系统,系统组成分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楼寓对讲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应急响应系统、其他特殊要求的技术防范系统等)。
    公共安全系统应成为确保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立建筑物安全运营环境整体化、系统化、专项化的重要防护设施。突发事件包括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
    (6)机房工程,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组成分项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其他所需的智能化设备机房等。
    机房工程设计包括建筑(含室内装饰)、结构、通风和空调、配电、照明、接地、防静电、安全、机房综合管理系统等,这些基础条件应当安全、可靠、高效运行,并且便于维护,才能保证各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
    有关机房工程的具体设计规定见本规范第2章相关内容。
    上述建筑智能化系统中有些系统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的,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有些系统是根据建设者需求设置的,如智能化集成系统等。所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除国家规范规定必须设置的系统外,其他系统的建设可按建设者需求设置。
    建筑的类别、地域、业务、运营等均有差异,因此在设计中需要根据不同建筑类别,以智能化系统合成配置的综合功效来划分设计标准,此设计标准需与各业务领域对建筑的应用功能、运营和管理模式相适应,选择适用的智能化系统的组成部分。建筑智能化系统包含的各种组成系统在实际工程中应有效把握工程整体建设目标,合理确定各系统的设计标准,根据工程需要进行针对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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